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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五险补充】之女工三期

一、女工三期、工伤期、医疗期的共性

二、未婚先育员工的正确处理与待遇享受

【五险补充】之女工三期

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可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但是用人单位不得给三期员工降薪,也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从而达成变相降薪。

用人单位可以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名义对其岗位进行合理调整,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法定的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。但需要注意,这种单方调岗必须具备合理性,不能假借调岗,变相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。而调岗合理性的判定可以从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、与原岗位具有相关性、相较原岗位工作量降低、调岗不具有侮辱性等几个角度考虑。最好是调岗的时候和劳动者签订一份调岗协议,约定具体事项,就细节进行约定。

2、单位与三期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是否额外支付产假工资?

各地就此判决不一,部分城市是,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,不仅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,也应予以补偿产假期间的工资,如广州、郑州。另外更多的城市判决中是,赔偿金和三期工资损失不能同时兼得,单位支付赔偿金便不再支付产假工资,如北京、上海、江苏等地。

3、女职工产假期间提供劳动,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同时享有?

可同时享有。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到的为(由生育保险基金)支出的生育津贴,并非用人单位(账户)发放的工资。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,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,若在产假期间或提前结束产假上班,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得到提供劳动的报酬,与生育津贴并不冲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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